文章播报
各基金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现就开展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8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8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二、报送材料
(一)基金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年检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要求基金会提交相关补充说明材料。
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基金会自查阶段。基金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基金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基金会于2019年5月15日前,将年检(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