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要求,深化改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财政补助机制,特制定《海盐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本方案自2019年7月4日起试行。2019年1月1日至7月3日期间参照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2017〕70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9年6月4日
海盐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精神,深化改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财政补助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扎实开展“先打后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总结两年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并按照国家和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自行组织开展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评估,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助政策。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补助政策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促进作用,满足规模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规模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原则。政府主导、自愿申报、积极稳妥、安全高效。
(二)实施范围。县内生猪规模养殖场。
(三)实施畜种。生猪。
(四)实施病种。原则统一为生猪口蹄疫(O型、A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国家、省强制免疫病种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实施病种。
(五)补贴标准。参照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2019年度的补贴标准为:生猪口蹄疫疫苗0.5元/mL,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1.44元/头份,猪瘟疫苗0.35元/头份。以后年度的补贴标准将根据同期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公布。
(六)补贴数量。综合考虑生猪饲养过程中的正常死亡率、存栏、疫苗的利用率等因素,按照免疫量测算。补贴数量具体为:
1.自繁自养场:出栏用途为屠宰的生猪按照口蹄疫疫苗8mL/头/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3.5头份/头/年,猪瘟疫苗8头份/头/年补贴。
出栏用途为饲养的生猪按照口蹄疫疫苗5mL/头/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3.5头份/头/年,猪瘟疫苗5头份/头/年补贴。
2.非自繁自养场:出栏的生猪按照口蹄疫疫苗3mL/头/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1.5头份/头/年,猪瘟疫苗3头份/头/年补贴。
(七)补贴金额。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以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为补贴基数,按照“基数×疫苗补贴标准×补贴数量”计算,领用的强制疫苗按补贴标准予以扣除。
实施期内养殖场免疫监测评估效果未达到国家规定70%以上(含70%)标准的,相应调减补贴金额或不予补贴该免疫病种。具体为:一次抽检整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且抗体检测整体合格率在60%至70%之间的,调减30%补贴金额;抗体检测整体合格率在60%以下的,调减50%补贴金额。两次抽检不合格的,调减70%补贴金额。三次及以上抽检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为鼓励生猪养殖场积极探索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经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监测净化生猪养殖场,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并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三、实施场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定期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三)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
(四)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场。
四、实施场点应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程序免疫。实施场点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二)规范疫苗采购。实施场点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做到采购、使用记录完整。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
(三)定期报送信息。实施场点应依法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登录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网址:http://zhypt.zjahv.gov.cn),按要求定期报送免疫信息。按照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要求,在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先打后补”功能模块启用后,实时上传自购疫苗采购、使用、抗体监测等信息。未启用之前,通过纸质版报送相关信息至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