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须符合《海盐县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
凡在2017年7月1日前经县民政县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二、评估程序
自发文之日起至9月15日,社会组织按照所属类别,提交《海盐县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一份、指标表六份、按照各材料目录报送相关材料一份,逾期不再受理。
评估流程依照《海盐县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