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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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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15日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试行)》和《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处

罚决定;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四)按照一般程度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 万元以上的;

(五)吊销采矿许可证的;

(六)经过听证决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七)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况。

第四条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填写《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情况说明、文本、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一并送交承担政策法规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核。

第五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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