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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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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9年修订)》(盐政办发〔2019〕28号),组织制定了《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经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海盐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盐政办发〔2019〕28号)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申报原则、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原则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三)申报条件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5年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2.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绩效,主要经济、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处于领先水平,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3.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4.在提高亩均产出效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责任、诚信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位居全县同行或同类企业前列;

5.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无较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6.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获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盐政办发〔2019〕28号)

(二)评审标准

依据以下标准的最新版本进行评审:

1.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三、评审程序

(一)组织申报

1.发布通知

由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评审办)通过海盐县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并同时向各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发出组织申报通知。

2.申报推荐

(1)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a.《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b.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c.自我评价报告。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

d.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

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交电子文档(光盘)一份和纸质文本一式二份(证实性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a.非县属企业申报材料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

b.县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3)评审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期截止后,评审办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或补充更改材料。

(二)资格审查

1.评审办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统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海盐支行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评审办可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审查。

2.资格审查采用函审或会审形式进行。采用函审形式的,由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和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提出书面资格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反馈至评审办。采用会审形式的,由评审办组织召开资格审查会,并形成资格审查会议纪要。

3.评审办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申报企业。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应告知其原因。

(三)资料评审

1.评审办聘请有资质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评审。

2.评审组按照GB/Z19579附录C要求对被评审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对被评审企业是否进入现场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3.资料评审完成后,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和评审组推荐意见,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企业名单。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数量原则上控制在6家以内(含6家)。

4.资料评审结果由评审办反馈给被评审企业。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评审办予以公告。

(四)现场评审

1.确定评审组组长

评审办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数量和行业分类情况,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各评审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

2.现场评审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

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办。评审办与受评企业进行沟通、确认后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召集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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