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相关部门:
根据《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资金兑现流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管理细则,请予贯彻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工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盐经信〔2018〕32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
海盐县工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细则
为加强对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兑现流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目标统筹的原则。立足全县工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引入竞争性分配方式,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地见效。
(二)坚持“四分离”原则。按照受理、初审、审批、兑现“四分离”的原则,建立“主管部门主导,牵头部门协调,联审会议审议”的工作机制,所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合力。
(三)坚持“三公开”原则。坚持政策兑现全过程公开透明,全面落实政策依据、审核决策、兑现结果的“三公开”,实现兑现工作阳光运行。
二、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布置“专项资金”上一年度扶持项目的公开申报工作,申报受理原则上应于3月底前完成(需要根据上级工作安排进度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于1个月内完成受理项目的初审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审核及“一票否决”审核),并报县财政局进行“地方财政贡献”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果编制《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意见表》(见附件2)及明细表、《工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兑现说明》(见附件3)报牵头部门。须通过专项审计(审价、评估)确认价值(数量)的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审计规则后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审价、评估),审计(审价、评估)工作应于20天内完成。
(三)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局收到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后,对拟补企业(项目)“地方财政贡献”进行审核并在10天内完成会审工作,将审核结论反馈主管部门。
(四)部门联审。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明细表、资金兑现说明,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提交联审的拟补明细表及上会说明,提交会议联审。联审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县领导召集“专项资金”联审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审议情况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