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审计局各科室(单位)、县公安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意见》(浙审法〔2017〕89号)精神,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优势互补,在要情通报、审情会商、线索移送、协助查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在打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易发高发犯罪领域开展密切合作。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沟通、研究具体的协作配合事项,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重大复杂事项。现结合海盐实际,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案件线索移送对象和移送方式
(一)审计机关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等案件线索,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属于同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审计机关直接移送;属于上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审计机关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上级审计机关,由上级审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向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审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应当以正式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方式进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不够移送标准的线索,报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先口头或书面进行会商移送,并提供相关证据,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待接受移送单位根据移送线索进一步查证后,在立案前再正式办理移送。公安机关向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可以书面或口头进行会商移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加强审计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案件
(一)公安机关在查办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中,需要审计机关相关人员介绍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工作切入点、突破口的;根据案件查处进展对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需要审计人员进一步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有下列情况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1.重要证据可能被毁灭、伪造,或超过时效可能灭失的。
2.有关责任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情况,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需要协助查找嫌疑人、涉案人员或重要证人;需要限制涉案人员出境的。
3.需要向服刑人员或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的。
4.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对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提请采取保全措施,需要专业手段协助收集、研究、审查证据的。
5.其他审计机关认为必要且公安机关认可的。
(三)公安机关在其他相关案件查办中,涉及审计专业性强的事项,可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四)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合调查、共同查处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按程序立项审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理处罚。
(五)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各自工作中同时涉及同一线索的,应及时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或开展联合办案,或由一方先行办理,另一方暂停。
三、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通报办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