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正文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盐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引领作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政府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根据省、市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本次改革赋予改革权限,按照“清单同步发布、方案同步制定、全市同步实施”的方式,于2020年1月1日,在全县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上级设定、实施的事项,在积极争取支持的前提下实施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对我县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二、改革具体任务和举措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根据全市同步改革推进情况动态调整我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对上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部门要结合上级清单事项和我县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逐项比对厘清对应关系并予以调整。对我县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按照“零许可”改革目标,通过立改废予以清理。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事项主管部门要同步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不得继续实施。直接取消审批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对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现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有关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应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对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积极争取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将更多事项审批权限下放我县。要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跑一次是底线、一次不用跑是常态、跑多次是例外”的目标,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衔接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县市场监管局要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梳理经营范围标准表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严格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登记注册的审批工作,夯实“证照分离”改革基础。推进登记注册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序衔接,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双向精准推送机制,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信息互通共享。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县政务数据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保障县级有关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涉企经营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集中共享。大力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归集和数据成果应用,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数据支撑,有效保障涉企信息的相互推送反馈,以及向上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归集。严格落实登记注册综合受理窗口职责,把牢涉企证照信息归集共享第一关。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各部门要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着力打造“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

(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县政务数据办要持续统筹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改革,着力推进涉企“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围绕政府数字化转型,聚焦“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持续提升政务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县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

(五)强化法治保障。县司法局牵头做好我县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并会同县级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全县各级部门要按照实现“零许可”的改革目标,加快推动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政务数据办等四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改革具体协调推进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接,要制定规范告知承诺的清单和样式,要制定、完善告知承诺办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本部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

(二)强化统筹协同。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企“一件事”改革及其他配套改革举措,更好发挥“证照分离”改革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的突出作用。要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注重改革力量的系统整合、协同发力,加强上下衔接、左右配合、内外联动,形成聚合效应,推动各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省、市的部署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创新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三)强化执行落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具体任务、主要举措、时间要求,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部门要总结评估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及时研究问题、完善政策举措,并注重总结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

 

附件:海盐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

 

 

附件:

海盐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共99项)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措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县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部门

 

实施“证照联办”,为即办件。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2.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2

县农业农村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

1.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将审批权限下放到设区市,实行属地管理。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

县生态环境分局

辐射安全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1、根据省厅委托,核发Ⅲ、IV、V类放射源,II、Ⅲ类射线装置、丙级开放性场所单位许可证。2.根据省厅与省卫健委的联合发文,开展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和放射诊疗许可申领流程的优化工作,实现“一次申请、两证同发”。

1.统一出台行政执法表格;2.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查处。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4

县生态环境分局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与设施的安全许可审查合并进行,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1.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并公开结果。3.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或信访案件。

5

县生态环境分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1、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油缸管投诉举报。4、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拔高有关经营活动情况,将违规经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6

县生态环境分局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申请和核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间,推动排污许可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的信息共享。

1.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证排污行为;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7

县消防救援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县市区

级消防救援机

1将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5 个工作日。2申请材料精简 2项。

根据应急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问题的答复》(应急消函〔 2019〕171号)要求,将公众聚集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8

县公安局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公安局

 

1.委托县级公安机关行使。2.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9

县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县级公安机关

根据《浙江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试行办法》(浙公通字〔2018﹞107号),将“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一并纳入,并明确申请人提出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且主动接受监管,由公安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优化完善旅馆业经营单位治安监督管理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内容,并开展抽查监管工作。2.根据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旅馆业经营单位治安监督管理的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10

县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级公安机关

 

将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11

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1.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3.压缩办结时限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网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2

县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审批材料由法定4项精减至2项,办理环节由5个优化为3个。3.2020年底前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代理记账机构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2.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符合执业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检查。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3

 

县教育局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部门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即办。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本地区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时掌握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对苗头性问题联合研判,积极应对。

14

县人力社保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延长有效期限,将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5

县人力社保局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延长有效期限,将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6

县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压缩审批时限为即办。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普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

17

县人力社保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8

县住建局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法》

市级建设部门(已委托下放)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9

县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二级及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级由市级建设部门审批、二级以下委托下放县(市、区)建设部门

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电子化智能审批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0

县住建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已委托下放县(市、区)建设部门

简化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建立提前建档和材料预审制度、做好信息公开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建立完善燃气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监管体系

21

县交

通运

输局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运

输经营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等)实行告知承诺。2.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申请人履行承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2

县交

通运

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道路运

输经营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

部门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件、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并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3

县交

通运

输局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设区的市、县

级交通运输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 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24

县交

通运

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道路运

输经营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

部门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无需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系统共享获取。3.加强审批前指导服务,材料齐全受理后压缩时间为即办。

1.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5

县交

通运

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

输经营

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审批前指导服务,材料齐全受理后压缩时间为即办。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6

县交

通运

输局

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直接采用安检结论。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7

县交

通运

输局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加强审批前指导服务,材料齐全受理后压缩时间为即办。2.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由审批改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公交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28

县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29

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省级委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3.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0个工作日。

1.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教材,在培训环节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2.利用高素质农民培训教育平台,加大拖拉机教练人员和驾驶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水平。3.严把拖拉机驾驶证件考试关口,完善考试大纲,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持证人员掌握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规知识。4。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拖拉机的驾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驾驶行为。

30

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减至0个工作日。3.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1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至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等举报。

32

县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减至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33

县农业农村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压缩审批要件(取消公司章程等)。4.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3.业务部门事前事后加强对申请单位的服务和指导。

34

县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5

县农业农村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6

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3.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能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材料,不能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由申请人提供。4.省级执行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委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5.在延续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除《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6.在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除《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变更事项相应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7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至0个工作日。3.市级执行内容委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等举报。

38

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定点屠宰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至0个工作日。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4.市级执行内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39

县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水产种苗进出口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省级委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较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0

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无纸化申请。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0个工作日。

1.通过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41

县农业农村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

水域滩涂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较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2

县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较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3

县农业农村局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市级委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较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4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3.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能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材料,不能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45

县农业农村局

省外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备案

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单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3.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能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材料,不能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46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6186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