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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服务外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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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服务外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海盐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服务外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升管理能力。根据县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3〕7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服务外包保险(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是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对当年度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居民非疾病原因引起符合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具体补偿政策按《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3〕7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服务外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支持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外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服务外包调查服务水平。

  (二)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发改、财政、卫生、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协同推进服务外包工作。建立完善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双方责权利,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强化当年收支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保障水平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不断探索创新,完善服务外包经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建立服务外包稳健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筹资和实施方式

  第四条  服务外包的服务费标准:

  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居民每人3元标准划拨。

  第五条  服务外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完善基金风险共担机制。

  第六条  商业保险公司按月负责意外伤害住院资料收取、调查、录入、补偿等工作。

  第七条  商业保险公司按月及时支付意外伤害补偿款。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按季将意外伤害补偿款划拨至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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