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级相关部门,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海盐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盐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0日
海盐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十条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和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十条措施》。
一、施工、监理单位凡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12-36个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停止其参与投标资格,停止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二、施工、监理单位凡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度一律不得享受建筑领域财政奖励政策,事故企业及负责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一般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给予上限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