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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区科技局制定了《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1日

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现、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经宁波市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设立区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和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具体包括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市所属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经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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