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和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展服务科:
根据海曙区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精神和《海曙区“海曙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经信〔2024〕29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行业条件:符合《海曙区“125”现代产业投资导向目录》或《宁波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投资导向目录》等要求。
(二)企业条件:在海曙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政府考察调研、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项目条件:
在海曙辖区内实施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须已安装并可投入使用,软件、技术已应用。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且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项目相关投资按规定已纳入工业统计。
(四)项目建设期: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
(五)补助标准:
1、对符合区“125”现代产业重点支持类项目,按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区“125”现代产业一般支持类项目,按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于其他制造业项目,按不超过可补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2、择优遴选一批符合产业链、工业强基、宁波市“361”产业集群等市级重点产业且可补投资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3、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A、B档企业申报和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C档企业减半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D档企业不予享受区级奖补政策。
(六)投资额认定:
1、投资额计算均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已享受过区级财政补贴的设备(技术、软件)不计入项目投资额。项目固定投资额不足500万元或设备(技术、软件)投资额不足300万,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对于(五)补助标准第2条的项目,竣工核查后项目可补助投资额不足1500万元的,按照(五)第1条补助标准执行。
2、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以此来认定设备(技术、软件)的投资额。以企业申报的建设期内设备(技术、软件)发票为依据,合同为补充,截止竣工日支付金额70%以上,按发票上的设备(技术、软件)金额全额计算;不足70%或无购置合同的,按截止竣工日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技术、软件)投资额;无发票的,不计算投资额。设备(技术、软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同台设备(软件、技术)跨建设周期分次开具发票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政策。
鼓励企业以先租赁后购买方式购置大金额高性能设备。对于最终归属权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设备,可计入项目投资额,以项目竣工日止已支付的租金来确认设备的投资额(不受两年建设周期限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海曙政策 > 海曙区经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shuqujingxinju/20260108/448495.html
- 上一篇:2025年度海曙区绿色工厂奖励资金公示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