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事项名称】
公共信用修复
【设定依据】
1.《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
2.《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信用〔2019〕67号)
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19〕9号)
4.《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信用办〔2019〕14号)
【修复条件】
1.申请人不属于严重失信主体;
2.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不属于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3.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4.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已满1年及以上;
5.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注: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
1.区属培训机构因严重违规办学行为被处以责令停止办学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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