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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海教〔2018〕38号
各教辅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等相关规定,对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提出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2018年8月22日
宁波市海曙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区教育局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结合海曙区实际情况,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依据不同星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范围内,确定不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托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20%的上浮幅度收取。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星级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施行。幼儿园保教费调整应该在新学年开学前确定,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为平稳做好收费管理制度的前后衔接,首次调整收费标准最高增幅不超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保教费标准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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