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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海教〔2016〕15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BHSD04-2016-001
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就2016年本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对象
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年满6周岁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4月26日-5月6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预报名。
5月13日-5月14日,有海曙区户口或房产的适龄儿童,到各小学报名。
四、报名和录取办法
(一)有海曙户籍的适龄儿童
具有海曙户籍的适龄儿童,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需携带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1.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并且实际居住,而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3)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一直无自有住宅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4)适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适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2.有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租赁房(含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或非成套房等,而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自有住宅房的;
(2)家庭住宅房已出售或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空挂户口)的;
(3)户籍挂靠在海曙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
(4)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
3.特殊儿童入读规定:适龄盲障儿童可以与省盲校联系,适龄聋障儿童可以与宁波市聋哑学校联系,适龄智障儿童可以向宁波市达敏学校报名。各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二)在海曙区有房产的非海曙户籍适龄儿童
在海曙区无户籍但父母有住宅房(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并且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到房产所在的服务区小学报名登记,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学校入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入学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海曙区入读小学,其父母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2016年4月30日,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在海曙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16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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