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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文件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海教〔2015〕47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BHSD04-2015-003

各义务段学校: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14〕38号)文件精神,现将《海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附件:海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海曙区教育局

               2015年12月1日

 

 

海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海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学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电子化管理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区教育局根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区教育局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六三制”。“六三制”指小学6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初中3年,即初一年级、初二年级、初三年级。经市、区教育局同意,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学校开展学制改革。

第五条(入学年龄)

本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第六条(入学)

本区小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具体操作按照当年的招生政策执行。

小学毕业生按当年教育局制订的升学方案免试升入对口初中。

第七条(班级学额)

小学各年级学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各年级学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学的班级学额小学应在35人以内,初中应在40人以内。

第八条(注册)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申报义务教育学籍,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

第九条(电子学籍)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校及区教育局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区教育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缓学)

确因疾病需延缓入学的,须由适龄儿童的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宁波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批。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限可适当放宽。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学校承担送教上门义务。

第十一条(考勤)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家长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家长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家长责任)

凡在本区居住、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家长须按学校送达的《入学通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其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第十三条(外国学生入学)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转学

第十四条(转入办法)

在区外就读的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迁移到本区等原因须转学者,可以由其家长向服务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房产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在区外就读的学生,因父母购置本区住宅房(房产证产权100%为学生父亲或母亲)须转学者,可以由其家长向住宅房所在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初中学校不转学。

在宁波大市外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符合当年度本区招生条件的,可以向区内的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如学校有空余学额可以允许办理转学手续。初中学校不转学。

第十五条(转出办法)

在本区学校就读的本区户籍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及户籍迁移到区外须转学者,可由学生及家长携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在本区学校就读的非本区户籍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到区外须转学者,可由学生及其家长携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转出学校同意后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及转学联系单并盖章。家长携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在电子学籍系统提出申请,待转出学校和双方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完成转学。

第十六条(注意事项)

区内同一学区的小学之间原则上不转学,如果新房产和户籍地距离原就读学校超过3公里的,可以向新房产和户籍地的服务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区内各初中之间,原则上不转学。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或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或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不同学制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转学。

第十七条(学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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