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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海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和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上述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三条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市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市发改(物价)、市场监管、统计、财政、水利、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在有关规划中开展水资源论证,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管委会应加强城乡居民节约用水意识、方法的宣传和指导。

  第七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第八条 市住建局根据非居民用水户前三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指标,于每年11月向计划用水户征求意见,并按照程序下达用水计划。

  第九条 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非居民用水户申请增加用水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发展原因而需要调整用水量;

  (二)已实施节约用水措施,且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

  (三)用水重复利用或用水单耗达到规定标准;

  (四)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五)经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 用水户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不得私自转供水,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转供水的,须经市住建局批准。

  用水户因房屋转让、出租等原因需更换用水户主的,应及时办理用水过户手续;因迁址、合并兼并等原因,需转移用水计划(定额)指标的,应持供水企业水表拆除转移等有关文件资料到市住建局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一条 非农业用水户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装置。

  居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应当限期安装。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级计量的多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对新安装取水计量的装置,必须依法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使用中的取水计量装置必须依法进行周期检定。

  用水户应当加强取水计量装置的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减少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建立节水三级管理网络和统计台账,定期按规定向市住建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虚报。

  第十三条 单位用水户应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冷却、洗涤等用水应循环、重复使用,提倡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节水设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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