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

朗读

ZJSP34—2010—0003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化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全省安监局长会议精神,现就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
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量大面广,中小化工企业占绝大多数,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通过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实施不同强度、差异化的监管方法,以达到重点整治差的、提高中间的、巩固和扩大好的企业的目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工作着力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和运行为载体,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内部自查自纠安全隐患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和专家检查组负责“挑”隐患、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治”隐患的责任体系,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水平,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分类评估,并划分A、B、C和D类四个类别的监管等级;按照企业类型和分类监管等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划分分级监管范围;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重新评估,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完善评估体系,提高监管企业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基础管理状况,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评估表》(附件1)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打分评估,按分值初步划分A、B、C和D四类监管等级。以此分类为基础,对个别划定监管等级存在直观偏差的企业,可结合以下分级情况说明予以适当调整校正,最终确定企业分类监管等级。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各市可参考上述方法另行制订分类评估标准。
(一)A类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很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能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切实运行,特别是具备安全隐患自诊并及时治理的能力。A类企业分类评估分一般为90分及以上,至少为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
(二)B类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安全隐患排查自诊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B类企业分类评估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至少为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
(三)C类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或基本建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但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或未有效运行和效果有限,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督促才能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和进行落实整改。C类企业分类评估分为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企业。
(四)D类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或经整改后勉强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有安全生产许可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针对性差,执行力不强,缺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一些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三违”问题屡查屡犯等。D类企业分类评估分为60分以下。
三、按照属地原则,合理设置分级监管范围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监管。上一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下一级安全监管局的分类监管工作。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可以将一些安全风险程度和监管技术要求较低的监管企业(如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等类别企业),委托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机构实施安全监管,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培训指导工作,提高其安全监管履职能力。
四、突出监管重点,力求监管效果
各级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安全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安全技术专家的作用,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的原则,针对各类别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采取不同的安全监管措施。
(一)采取不同方式和频次强度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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