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1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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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34—2010—0004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修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下发的其它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的文件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大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及机构负责人,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及机构负责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要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口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 取得二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央在浙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省部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及机构负责人,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承担省安监局交办的其它安全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原则上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不跨地区、行业组织培训。外省安全培训机构跨区域组织培训,应当在开班前1个月内向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第九条申请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其条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设置内设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三)有安全工作经历和管理能力的专职负责人;并具有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四)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健全的机构章程,有职责分工、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
(五)有8名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或有教学经历,符合相关专业教学要求的专职教师。
除上述条件外,特种作业每个类别(工种)有1名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该类别(工种)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且具备本专业理论、实际操作教学要求的专职或专项兼职教师,并有1名相对应的兼职教师。专项兼职教师应为专业从事该类别(工种)教学的兼职教师(以下简称专项教师)。
(六)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有固定、独立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专用教室,并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仪器、音像设备等。
特种作业培训每个类别(工种)有能够满足实际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两个类别(工种)实际操作设备或场地的产权隶属于本安全培训机构。
(七)有固定的专用档案、资料室及其设施;有固定并独立的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办公室及其设施。
(八)有安全培训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设置内设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三)有安全工作经历和管理能力的专职负责人,并具有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四)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健全的机构章程,有职责分工、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
(五)有5名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或有教学经历,符合相关专业教学要求的专职教师。
(六)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有固定的、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教室,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仪器、音像设备等。
(七)有固定的专用档案、资料室及其设施;有固定并独立的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办公室及其设施。
(八)有安全培训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条件中,机构设置、注册资金或开办费、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教师、教学及生活设施等为必备条件,有一项不达标,不予通过资质审查。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应当提供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安全培训机构的兼职管理人员、专项教师、兼职教师应当提供聘任协议。其中,专项教师的聘任期不少于3年,兼职管理人员和兼职教师的聘任期不少于1年。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师资证后,方可上岗执教。
(一)安全培训教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安全培训事业,能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其它作为教师的基本条件。
(二)安全培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宣传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敬业爱岗、遵纪守法,执行正常教学计划,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履行受聘合约;
3.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进修和培训,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4.参与安全生产教学调查研究,对所在单位的教学、管理有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禁止安全培训机构利用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的普通中小学校舍及其他不适合安全培训教学的房屋和场所做为安全培训办公和教学场所。
第十五条申请(初次认定、延期)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三)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机构章程;
2.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材料;
3.内设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2.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人事任免文件复印件;
3.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
4.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5.安全培训机构兼职管理人员聘任协议或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
2.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附件5);
3.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学历证书、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师资证、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4.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师资证、聘任协议或证书复印件;
5.安全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学历证书、师资证、聘任协议或证书复印件;
6.特种作业每个类别(工种)对应的教师情况说明。
(六)申请单位办学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创办情况简介;
2.安全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及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安全培训机构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及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设备和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安全培训机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等其它证明材料。
(七)规章制度汇编
1.安全培训机构规章制度执行文件;
2.安全培训机构规章制度:专职负责人、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班主任、教师等岗位职责,需求分析、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特种作业各类别(工种)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等。
(八)申请延期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办班情况汇总表(附件6);
2.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授课情况统计表(附件7);
3.安全培训机构自查报告及其自评情况;
4.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教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教师专项调研报告、各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理论(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及其应用等情况;
5.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6.相关部门核定的安全培训收费标准复印件。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本。
第十六条 申请二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参照本细则有关要求,将材料报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安监总局。
第十七条 申请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申请材料报县、市安监局审核,对符合省安监局安全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的申请单位,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浙江省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考核标准》(附件8),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材料核查,抽派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初次认定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及以上者,现场审查合格。对审查合格者,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后,提交省安监局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和培训业务范围,完成审批工作,由省安监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业务范围,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并允许申请单位进行一次整改,经整改达标后可再次提交省安监局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业务范围组织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发生1个月内,将变更材料提交所在县或市安监局审核,经市安监局签署意见,将材料报省安监局,经审查后,换发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专职负责人、专职教师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市安监局审核后,报省安监局备案。
安全培训机构需新增安全培训业务范围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第一、二、五、六、七、九款的规定,向所在县或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市安监局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省安监局。省安监局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该条第三款要求组织现场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及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向省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省安监局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该条第三款要求及《浙江省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考核标准》规定的延期复审考核指标组织现场审查,延期复审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及以上者,保留资质并换发新证;对复审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停止一切安全培训活动。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不提出延期申请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自行失效,停止一切安全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在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省安监局按照《浙江省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考核标准》规定的年度考核指标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情况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年度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保留资质。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安监局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终止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停止一切安全培训活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教材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按照安全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各安全培训机构统一使用省安监局认定或组织编写的安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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