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印发《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0〕175号)

朗读

ZJSP70—2020—0006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水利局,温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现将《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4日


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化解停用尾矿库安全风险,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应急管理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停用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及其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停用尾矿库,是指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尾矿库闭库,是指停用尾矿库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治理,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尾矿库销号,是指完成闭库治理的停用尾矿库进行土地复垦或者用于其他建设工程,尾矿库特有的安全风险基本消除,移出尾矿库监管,按照一般构建筑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无主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

负责停用尾矿库管理和闭库、销号工作的单位,统称停用尾矿库管理单位。

第四条  除了转入尾砂回采的停用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停用尾矿库闭库程序及相关评价、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停用尾矿库,在进行闭库治理后,经评价或者评估达到安全要求的,可予以闭库验收。

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停用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

闭库验收结果须抄告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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