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20〕53号)

朗读

  ZJSP70—2020—0002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经商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现将《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自《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同步运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日

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统一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和执业

第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在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3年内通过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办理。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申请人员登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点击“网上办事”,进入注册管理系统;或者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入“个人服务”职业资格栏目办理。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注册或有效期满延续注册的,应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变更注册专业类别时,申请人应取得省人事考试院核发的相应专业成绩合格证明。

第九条 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时,应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注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三)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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