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修改《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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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综〔2017〕45号)

 

                                                                  ZJSP34—2017—000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文件精神,清理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浙安监管综〔2016〕108号)作出修改:
      1.在第一条中的“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以下简称总局“三同时”监管办法)”后增加“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2.删除第七条中“和安全评价机构”。
      3.将第八条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修改为“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4.将第十四条中“要求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修改为“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
      5.本规定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以下简称总局“三同时”监管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规定实施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五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六条 负责实施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并对其结果负责。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析
第八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全面分析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有关危险化学品、粉尘防爆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十条 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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