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综〔2017〕45号)
ZJSP34—2017—000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文件精神,清理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浙安监管综〔2016〕108号)作出修改:
1.在第一条中的“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以下简称总局“三同时”监管办法)”后增加“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2.删除第七条中“和安全评价机构”。
3.将第八条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修改为“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4.将第十四条中“要求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修改为“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
5.本规定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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