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安监管法规〔2017〕16号
ZJSP34-2017-0001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6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加强委托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委托行政许可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方为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受委托方为接受省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区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等)。
第三条 委托方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方开展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评估委托实施的效果、协调解决行政许可委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第四条 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权限、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委托方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受委托方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许可办理
第六条 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一)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审批;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除港口外);
(四)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委托方可依法适时调整委托行政许可项目的种类、权限及实施范围,通过正式文件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受委托方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将委托方的行政许可项目操作规范、办事流程细化到具体办理事项中,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政务服务网站、行政办事窗口公布,方便申请人查询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积极落实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服务申请人。受委托方应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配备有关设施、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行政许可委托项目办理程序:
(一)受理。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必须由受委托方的政务窗口统一接收和办理。任何内设处(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接收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1.材料审核。政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2.一次性告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内容。可以当场更正或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受理通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已经补正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主审处(科)室接到政务窗口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材料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审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现场审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审查时,申请人所在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监管人员应一并参加。
3.审查意见。主审处(科)室审查完毕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认定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在《审查意见书》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具体内容,作为不予许可的依据。
(三)决定。依照行政许可权限,行政审批处(科)室或政务窗口认为材料齐全和条件符合要求后,报请局领导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局领导签批之日即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日。
受委托方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务服务网网上审批工作,及时办结行政许可手续,做好与商事制度改革、联合审批等工作的衔接。
(四)办理批件。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以证件作为行政许可形式的,由受委托方政务窗口制作相关证件。受委托方不得擅自规定和改变行政许可证件的制证格式和制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