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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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显政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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