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文旅市〔2021〕1号
厅管各社会组织:
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月1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我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浙江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通知>》(浙直委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本系统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省文化和旅游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经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冠以“浙江”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社会组织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前置审查;
(二)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
(三)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四)其它上级党委、机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前置审查事项,并负责具体办理。
第六条 申请新设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新设立社会团体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以促进新时期浙江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
2.由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旅游业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家;个人和单位共同发起的,发起人总数不得少于5个;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浙江省内本领域、行业、学科、专业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组织任职的能力和条件;
4.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5.有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章程;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7.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对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申请要求,鼓励加入已经设立的社会团体;对相对独立研究方向的,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可以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8.活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9.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内容。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二)申请新设立基金会的,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繁荣发展等公益性质目的而设立;
2.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合法合规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5.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内容。基金会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三)申请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从事非营利性文化和旅游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必要的组织机构、必要开展活动的场所、必要的设备设施、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场所类建筑面积拥有房产权证或长期租赁(不少于10年)应在1000㎡以上;
3.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浙江省内本领域、行业、学科、专业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举办个人有一定本学科专业背景。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与该单位主营业务相关联。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最低开办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新设立社会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成立申请书;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出资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书面材料;领导干部兼职批文。
(二)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可行性评估报告;章程草案;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出资证明表(验资报告登记后再补);登记事项表;财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明;领导干部兼职批文;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书面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立申请书;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和人事协议;出资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领导干部兼职批文。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申办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需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等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申请新设立社会组织的程序。社会组织的设立分为名称预登记、材料受理、批准设立三个阶段。
(一)名称预登记。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申请名称预登记,取得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并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复后可正式开展工作;
(二)材料受理。社会组织取得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后,应将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纸质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到相关材料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审查;
(三)批准设立。申请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其业务活动范围应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机构职能范围。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请成立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的材料进行下列审核工作:
(1)成立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业务范围是否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监督与管理范围;
(3)是否符合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4)章程草案及验资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秘书长以上人选等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5)兼职人员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6)发起人是否具备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一定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工作人员;
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发起人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经审核,凡符合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设立条件的,省文化和旅游厅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成立的文件;经审核不同意成立或建议其向其他部门申请的,一般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遇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妥。
申请人持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到省民政厅依法办理成立许可;完成成立许可手续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及时完成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的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受理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初审。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执行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变更事项包括:
(一)名称、业务范围;
(二)章程;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办公场所;
(六)注册资金;
(七)其他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改变章程、规定、宗旨的,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并督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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