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ZJSP22-2018-0004

 

浙文非遗〔2018〕18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有效保护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2018年79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浙江人民政府公布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范围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推荐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条 推荐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历史、现状、价值、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

(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保护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

(三)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法人证书、保护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五)项目图片及视听资料等。

第七条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   

(二)组织专家论证,评出推荐项目;

(三)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报告。

    第八条  直属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推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浙江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价值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受理的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论证通过后按程序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成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别,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省非遗保护专家和文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专家评审小组由省非遗保护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专家评审小组采取召集人制度,每组设1至2名召集人。

   )专家评审小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公示后的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或与推荐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回避。

    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中除名。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条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指导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区域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组织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编制年度保护计划,落实保护责任,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

由省属单位推荐申报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省属单位应指导该项目保护单位,编制项目年度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上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公布

十三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五)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第十四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悬挂和保存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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