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政办发〔2016〕1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民宿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宿,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或准予申报登记。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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