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ZJSP37-2016-0001
浙旅局〔2016〕52号
各市旅游局(委)、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积极落实《2016年全国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工作行动方案》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和有效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妥善处理游客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普及规范明码标价。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的明码标价,努力实现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全覆盖。集中整治旅游行业存在的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模糊计价单位、“两套价格”标价、虚假打折促销等问题,督促旅游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兑现服务承诺,不得随意变更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得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内容误导欺骗旅游者。各地要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对餐饮、旅行社等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通过市场巡查、召开政策提醒会、发放政策提醒函、主动上门指导等形式,对本地的旅游行业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督促经营者主动对照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强化自律意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规范景区门票定价行为。按照《价格法》《旅游法》《浙江省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服务项目,定价部门必须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信息公开等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提高间隔期、调价幅度、公示期、出台时间要求等规定。严格规范并从严控制“园中园”、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确保游客对门票及服务项目的自由选择权。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门票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和收费,严禁违规设置、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园中园”、临时门票、景区联票以及游乐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他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制定、提高门票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听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消费者意见,调整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各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要主动为景区定调价提供服务。
(三)深入排查价格违法行为。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分析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突出问题、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排查整治方案,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的要求,严厉查处旅游社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或拼团、擅自变更行程等行为;严厉查处旅游购物场所无证照违规经营、价格欺诈、非法经营、欺客宰客、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运用“网格化”监管模式,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开展全面走访、排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跟踪整改到位,确保工作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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