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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有效)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办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浙政发【2001】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外办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发布省委、省政府有关外事工作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洽谈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人秘处是我办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省外办的公文处理工作,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本办机关制发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内处室和下属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七)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既可作为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时,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三章   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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