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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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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此设立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同步取消。为做好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后续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新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占用水域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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