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征求《瓯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瓯江小溪干流(大均以上)水电梯级开发方案调整专项规划报告意见的函》(浙水函〔2009〕6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和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环发〔2006〕93号)的精神,我厅有关修改意见如下:
一、根据环发〔2004〕98号文,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项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该专项规划报告应当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充分论证瓯江小溪干流开发利用的规模。
二、鉴于拟开发的小溪流域处于瓯江流域上游,水电梯级开发对下游影响较大,建议充分征求瓯江流域下游地区包括温州市政府的意见。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环保 规划 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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