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

朗读

  浙环发〔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 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厅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环发〔2009〕62号和浙环发〔2009〕 44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对环评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工作各项政策法规,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环评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法依规做好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二、近期,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近年来的环评审批工作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早解决。同时,逐一梳理环评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切实抓好整改,严格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环评审批管理中的违纪违法案件。请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在 7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省环保厅建设处和省监察厅驻省环保厅监察室。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号)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环保 环评 审批 监督检查 意见

  抄送:环境保护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厅机关有关处室、 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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