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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相关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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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21-2019-0005

 

浙商务发〔2019〕74号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相关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推进商务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商务厅就有关事项制定了配套措施(详见附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改革配套措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措施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配套措施由舟山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理措施

          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审批部门

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下列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12月15日前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设区市人民政府;

3. 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七、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附件2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目的

本措施主要用于浙江省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活动,规范和引导监督检查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优化监督检查流程,加强拍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二、对象

(一)实施机关

浙江省商务厅、设区市商务局、义乌市商务局。

(二)行政相对人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拍卖法人企业。

三、检查内容

对拍卖法人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四)拍卖前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

四、检查方式和要求

(一)采取年度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进行信息审查和公示;

(二)日常监督检查(含“双随机”检查)主要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本着减轻企业负担原则,可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五、检查程序

(一)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和“双随机”检查要求,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并向实施机关和被许可人发出检查任务通知。

(二)根据检查方案要求,开展实地检查或资料审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应按规定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

(四)根据监督检查报告,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该做执法移交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

(五)被许可人对检查方案、方式、结果等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

(六)对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公告栏或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六、相关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四十四条 拍卖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拍卖师执业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附件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目的

本措施主要用于浙江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活动,规范和引导监督检查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优化监督检查流程,加强对外贸易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对象

(一)实施机关

省、市、县(市、区)商务部门

(二)行政相对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三、检查内容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一)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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