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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现将经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商务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浙江省商务厅

2014930


 

浙江省商务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的管理,保障和监督各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商务厅审批事项权限下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而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下放至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制定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第五条  省商务厅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商务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条  对省级下放到设区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不得下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下放到县(市、区)的,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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