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科技干部局转发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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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科技干部局转发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1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0—000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科技干部局

转发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人险[1990]71号

浙科干职[1990]18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审批手续,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86]54号《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为便于各单位贯彻执行,现将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摘要附后。

附件一: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摘要)

附件二: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摘要)

一九九〇年三月十七日

人事部

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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