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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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8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劳培〔1995〕244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浙江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劳动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二、证书的核发权限  

1.《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伤合格证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计划单列市辖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合格证书由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2.《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权限: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级及以下证书;市(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及以下证书;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省属单位、中央和部队驻浙单位及全省性统考的各级技术等级证书。  

3.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其证书核发权限: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市(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级及以下技术等级证书;省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单列市核发高级及以下的技术等级证书。  

4.凡需换取出国公证的证书者,须按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由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换发证书。  

三、申领证书办法  

凡申领证书者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工人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申领办法是:  

1.大专院校、技工学校、中专学校、职业中学、培训中心的毕(结)业生申领证书,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领;经批准后组织学生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接受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通知书到劳动行政部门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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