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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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8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5—001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劳培〔1995〕110号

各市、地、县劳动(劳动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为培训目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突出技能训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劳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期限;

(二)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适应培训规模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二)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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