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对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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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对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6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84—000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浙劳人险(84217

84)财行440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省级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委办[198124号《关于转发平湖县采取多种形式就地解决精减下放人员困难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局《关于给精减退职老干部以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规定,对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被精减退职职工进行了定期补助,使这部分同志的生活困难问题得到了照顾。但是,尚有一部分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现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生活确有困难,要求也给予必要的照顾。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上述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建国后于一九六零年底前从本省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经组织动员回家(不包括自动离职)的人员,动员回家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四年,目前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生活确有困难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注一)

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三十五元;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三十元;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二十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其动员回家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四年,目前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生活确有困难的,每月补助十二至十五元。(注二)

以上经批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其补助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三、上述补助所需经费,由动员回家的原单位分别在行政、事业、企业有关费用中列支。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确定一个单位)负责;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并入单位负责。

四、已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的老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的老工人,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于本通知规定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原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从批准之月起,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给予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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