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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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7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8—000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 关于禁止赎实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 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 浙人退[1998]151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办[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掌握退休条件,不得乱开口子,任意放宽退休条件,更不能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严禁赎买工龄。 三、在计发退休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和省人事厅浙人退[1994]85号文件规定办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政策,加重财政负担。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1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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