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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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7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4—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 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4〕77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报推荐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 凡符合条件者须由本人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A4纸),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人事、建设部门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4月12日前报省建设厅(联系人:胡庆红,电话:85068043)。? 各地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具体时间和考务有关事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考核认定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各地人事部门和建设部门要互相配合,坚持标准,严格审核,按时上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八条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25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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