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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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1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3—000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人专〔2003〕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省人事厅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公布考试结果与发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的组卷和审定。省建设厅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和日常管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库的建设,统一规划全省建造师的培训工作。?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考核认定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请各地人事部门和建设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搞好资格考试工作,确保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顺利实施。?? 二○○三年六月九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25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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