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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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7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2—003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 浙人社发〔2012〕35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所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机关驻浙单位、我省机关驻省外机构等用人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9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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