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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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04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1—002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1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7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制度建设,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更好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和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包括: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定待遇享受标准,支付或中止、转移、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等。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行政监督对象(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为经办各类社会保险支付业务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行政监督(以下简称支付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基金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支付监督工作。上级监督机构负责对下级监督机构开展基金支付监督进行业务指导。各级监督机构负责同级及下级经办机构的支付监督,负责对同级经办机构支付环节稽核工作给予指导并进行相关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与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监督工作。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另行制定相应的财政、审计专项基金支付监督办法。

第二章支付监督内容

第八条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和调整情况。核查待遇享受对象参保及缴费的原始资料、待遇计发标准、与待遇调整相关的原始资料,确保待遇支付和待遇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基金支付财务管理情况。严格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基金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基金支出及会计核算合法、合规。如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支出户存款按规定结算存款利息等。

第十条经办机构内控情况,包括:

(一)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对基金支付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监督的有效性,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流程的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

(二)经办、记录、审核、审批、复核、支付、告知等岗位的设置情况;

(三)信息系统中社会保险待遇初审、复核、信息修改的权限设置等情况。

第十一条历年支付环节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情况,包括:

(一)按规定登记退休人员及供养亲属基本信息,计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等;

(二)定期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开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确定停止相应支付或恢复支付业务;

(三)按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对由此产生的补支付业务进行处理;

(四)按规定审核个人账户余额领取资格并予以支付等情况。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包括:

(一)审定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等行为的合规性;

(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关基金转移支出情况,参保人员死亡、停保等账户清算基金支出情况;

(三)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等情况;

(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清算、省外委托管理人员的费用结算和转外就医费用报销等情况。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支付情况,包括:

(一)审定失业保险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和促进就业支出享受人员的单位资格,发放相关待遇和补贴行为的合规性;

(二)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情况,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情况,出现法定情形及时办理停发手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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