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人奖[199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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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人奖[1996]27号
索引号 00248503X/2007-0618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7-09-28 11:14:53
法规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浙人奖[1996]27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中遇有文件所列的三、四、五条情况的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发[199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子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

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

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

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关子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枝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

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

五、关子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剧目家仔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考核问题

对调人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人事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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