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核培发[19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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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核培发[1995]1号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7-0618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07-09-28 11:14:56 |
法规正文 |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
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核培发[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子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履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子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 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校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五)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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