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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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3-0607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3-07-18 16:32:46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 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中涌现出一支劳动力大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浙江经济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已成为关系到经济持续发展、改善民生与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根据《文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要求,现就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在提升农民工素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文化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桥梁,对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尊严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建设农民工精神家园,保障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文化权益,是提升农民工文化素质和道德素养、实现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必然要求,对于提升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是提高公民整体素质的必然选择。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攻坚期,对广大职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民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已成为我省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有助于提升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并在提升民族素质、促进社会进步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是加快社会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和丰富了广大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但目前全省所能提供给农民工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文化设施的总量仍十分有限,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普遍比较贫乏,有的甚至成为文化生活的边缘群体。特别是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对文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和期待,加强对农民工文化权益的保障显得更加迫切。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二、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及全面实施“文化强省”战略要求,创新农民工文化工作方式,设计农民工文化活动载体,建立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丰富健康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提升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发挥农民工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让全省广大农民工分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 (五)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既要坚持政府在领导机制、推进机制、保障机制、管理机制等方面实现全方位主导,又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用工企业和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良好局面。 ——权责清晰、齐抓共管。既要突显常住地政府承担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又要依靠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骨干力量、城市社区及用工企业的主要阵地和社会力量的有益补充。 ——保障基本、兼顾个性。既要保障农民工享有和城市居民均等的基本文化权益,又要充分尊重农民工群体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特有的文化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既要加强区域、条线的农民工文化建设,又要打破区域分割、条块分割,推动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各方面的农民工文化服务资源,形成分工明确、统筹协调、优势互补、运行高效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 (六)目标任务。至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文化经费保障机制;推出一批农民工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农民工题材文艺精品和农民专题文化活动品牌;农民工文化服务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浙江特色的农民工文化服务模式。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农民工文化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七)建立完善“属地化"管理服务机制。常住地政府是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常住地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农民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服务对象,使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 (八)加强“农民工文化家园”建设。以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发达的乡镇(村)、工业园区、开发区为重点,在农民工相对集聚的区域规划建设一批“农民工文化家园”,“农民工文化家园"建设要求:拥有5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多功能的文化活动大楼,包括设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阅览室,藏书5000册以上,期刊10种以上,电脑5台以上;拥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休闲广场,设有篮球、排球、羽毛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以及简易演出舞台、露天舞池和灯光音箱等文化娱乐设施;宣传阵地内设置20米以上的宣传橱窗(长廊);配备2名以上专职文化管理人员。 (九)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公益性文化单位要根据农民工文化需求的特点,为农民工提供素质教育、信息服务、文艺鉴赏等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要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本单位基本服务范畴,在实行免费开放的基础上,发挥各自文化职能优势,积极创新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工文化活动。各地要根据实际,定期举办综合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强的专题农民工文化活动,促进农民工文化技艺展示和成果分享。同时,对农民工开展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时事政策等培训活动,大力开展“文化走亲”、文艺大蓬车、图书流通车等流动文化服务。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民工生活,创作和生产反映农民工生活、为农民工所喜闻乐见的作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52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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