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落实2013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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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落实2013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3-0607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3-05-16 15:12:5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落实2013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各市(除宁波市外)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的导向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0号)精神,根据《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227号)和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际,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现就落实2013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和条件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领取人社部统一制作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不诚信行为。重点扶持新引进的省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龙头企业、有重大项目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和主要开展猎头、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管理咨询等高端业态的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申报新引进省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龙头企业的,应在申报年度前2年内通过合资或独资在我省境内注册(合资设立的外方所占股份应不低于45%),企业注册资金500万以上,2012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指省级以下财政留成部分的总和)500万元以上。 申报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开展猎头服务的企业2012年度有效配置年薪25万元以上人才数不低于20个,或有效配置年薪25万元以上人才年薪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开展其他高端业态企业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认真初审筛选,统一汇总后报各市发改委和财政局,由当地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行文正式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52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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