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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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6-0641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6-05-20 00:00:00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0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条件。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4〕99号)规定执行,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同时,申报人员须满足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其中,决策类申报对象应至少参加1期“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具体班次见附件1。根据省财政资助,大部分班次可免学费和食宿费用,决策类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主选择参加。实务类申报人员可将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情况记入《评审表》。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照附件2的要求提供,其中,2016年度起,企业决策类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下列证明:

1.企业近三年盈利增长情况;

2.企业2015年度纳税情况;

3.个人持有企业股份情况;

4.个人2015年度纳税额;

5.企业近三年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情况。

第1-4项应由审计机构出具证明,作为申报人能力业绩的重要参考指标。第5项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证明,如有拖欠情况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和形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其中,《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共4页,不得增页、附页,严格按规定的页面填写,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作调整;《综合表》一式3份:1份装订在申报材料内,1份供中评委推荐时使用,1份由中评委办公室填写推荐意见后交高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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