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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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41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6-05-18 00:00:00 |
法规正文 |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征求各高评委办公室意见,现将《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部署 各高评委办公室应根据本评审计划,及时对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以便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相关信息。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各高评委办公室要抓紧完成评价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未达要求的,今年将通过控制通过率来确保评审质量。 二、申报工作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送审材料须在工作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11)上签字盖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人员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格的予以取消。 三、评审工作要求 评审工作应按照中央、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各高评委办公室要认真开展资格审查、评前评后公示、执行评委会专家抽取等工作。申请召开评审会议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附件6、7、8、9报送我厅,并根据本计划按时组织评审工作,我厅将在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对各高评委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复审。 四、其他要求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38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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