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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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688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浙人社函〔2020〕59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体裁分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20-07-30 08:28:35
法规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0〕36号)要求,现就2020年度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能力测评要求。从今年起,实务、研究类高级经济师申报人员,需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实务考试,并取得有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5年内有效,考试成绩达到省合格标准的3年内有效。2020年前通过省高级经济师业务考试合格人员,自考试通过之日3年内申报继续有效。决策类申报人员不需要参加高级经济师实务考试。

高级经济师实务考试报名有关要求由省人事考试院另行通知。

(二)专业理论要求。对申报人员在工作中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可视同论文要求。但报告的真实性,须由申报人员本人和推荐单位提供诚信承诺。经济中评委推荐和高评委评审中,将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论文的专业性、实用性、创新性进行水平评价,确保把好评审质量关。

(三)继续教育要求。决策类高级经济师申报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至少选择参加一期“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具体班次见附件7),部分班次由省财政提供经费资助,可免学费和食宿费用。实务类、研究类高级经济师申报人员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人社发〔2016〕64号)执行。

(四)其他申报条件。其他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4〕99号)规定执行。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二、申报程序和形式

从今年起,高级经济师评审统一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经济中评委推荐等程序上报省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个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三)经济中评委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登录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后,由经济中评委组织评审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省直单位申报人员(不含设有经济中评委的单位)和中央单位委托人员材料提交省人才市场,并由其组建经济中评委进行推荐(联系电话:0571—88395066、88399933)。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内容

纸质材料:所有申报人员均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A4纸打印),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后打印,并加盖各级管理部门公章。

其他材料需在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报:除业绩档案库需完善的资料外,还需填报或上传以下材料,包括:

1.《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事业编制人员填报);

2.继续教育证明(未在省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系统登记的需提供);

3.专业理论证明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注明所有参与起草人及排名,或提交已发表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2至3篇;

4.《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破格申报对象填写);

5.《直接推荐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直接申报对象填写);

6.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报对象提供);

7.建筑工程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当地统计局确认的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8.房地产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当地统计局确认的企业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

9.交通建设工程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0.矿山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证明,当地国土部门出具能反映企业近三年年均开采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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